(2015)洛龙民催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伟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伟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245号申请人伟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慧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醒风、公司会计。申报人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之炎,市场部主任。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228263460)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伟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昊图审判员 :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