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0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滨诉被告廉海龙、于贵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滨,廉海龙,于贵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0民初406号原告杨滨,男。被告廉海龙,男。被告于贵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滨与被告廉海龙、于贵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滨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怀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左丹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