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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0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滨诉被告廉海龙、于贵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滨,廉海龙,于贵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0民初406号原告杨滨,男。被告廉海龙,男。被告于贵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滨与被告廉海龙、于贵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滨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怀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左丹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