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程松林男1956年11月11日住九江市开发区与彭守忠男1943年5月1日住九江市开发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松林,彭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浔执字第1289号申请执行人程松林男1956年11月11日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彭守忠男1943年5月1日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程松林申请彭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彭守忠应支付申请人程松林案款130238.0元,承担执行费1853.57元。现因被执行人彭守忠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佳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琚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