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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军与徐礼义、徐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徐礼义,徐劲,白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徐礼义,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徐劲,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第三人:白雪,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张军与徐礼义、徐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徐礼义、徐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礼义、徐劲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张军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徐礼义、徐劲至今未予履行。执行中查明:一、被执行人徐礼义、徐劲有银行存款;二、第三人白雪有银行存款;三、被执行人徐劲与第三人白雪于2009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存款属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礼义、徐劲、第三人白雪与执行标的相应的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陶孝东审判员  谢图友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