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停当与赵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停当,赵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28号原告赵停当,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7日,农民。被告赵付林,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23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停当诉被告赵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停当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停当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停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赵停当承担。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