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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停当与赵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停当,赵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28号原告赵停当,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7日,农民。被告赵付林,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23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停当诉被告赵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停当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停当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停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赵停当承担。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