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文礼、刘赛玉、唐文刚、刘影华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文礼,唐文刚,刘赛玉,刘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雪,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文礼,男,1979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唐文刚,男,197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刘赛玉,女,1989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刘影华,女,197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4438号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文刚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文刚在银行的存款42000元,扣划至萧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萧县支行;账号: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长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玉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