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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刑更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邢胜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292号罪犯邢胜强,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胜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邢胜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邢胜强属累犯和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4年10月表扬;2015年4月表扬;2015年12月表扬;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邢胜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胜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译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