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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字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善忠诉被告仝连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忠,仝连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字511号原告李善忠,男,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告仝连义,男,1967年7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善忠诉被告仝连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善忠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善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善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50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发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