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征,张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72执8号申请执行人:宋永征,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灯塔市佟二堡镇佟二堡村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银伟,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双灯造纸厂东化工厂内高正才冷库码头,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永征与被执行人张银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军审 判 员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李玉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鲍海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