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玉安与赵家文,廖代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安,赵家文,廖代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9号原告李玉安,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赵家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廖代梁,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安与被告赵家文、廖代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安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揭志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粮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