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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玉安与赵家文,廖代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安,赵家文,廖代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9号原告李玉安,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赵家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廖代梁,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安与被告赵家文、廖代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安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揭志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粮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