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时秋月诉申前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412号原告时某。被告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诉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承认错误,原告时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某撤回对被告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时某负担。审判员 庞颖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具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