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继胜与被告姚光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继胜,姚光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247号原告董继胜,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姚光兵,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继胜与被告姚光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继胜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继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继胜负担。审判员 叶 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