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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昆山市诚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治发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治发,昆山市诚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治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市诚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号。法定代表人:盛玉林,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孙治发因与被申请人昆山市诚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3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治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亚林代理审判员  秦岸东代理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