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贵港市天禾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德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天禾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德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248号原告贵港市天禾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新区3路8号世纪经典雅典座302室。法定代表人黄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茂华,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德录,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委托代理人许明,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壮族,经商,住贵港市港北区。与被告许德录是父子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港市天禾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德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港市天禾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故本案已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天禾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贵港市天禾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明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莉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