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蒯某、董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蒯某,董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泽刑初字第367号公诉机关洪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蒯某,无业。曾因吸毒于2015年7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26日由洪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被告人董某,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洪泽县高良涧街道办事处淮宝东街28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洪泽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5)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蒯某、董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蒯某、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蒯某、董某与朱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通过租汽车抵押借款,再用抵押款租房,并办理假房产证从小额担保公司贷款给三人共同使用。同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董某从胡某处租用苏H×××××宝来轿车一辆。7月14日,被告人蒯某、董某和朱某到淮安市区,被告人蒯某伪造车主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至江苏融信资产信用评级评估有限公司抵押借款人民币25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人董某关闭手机逃跑至外地。经鉴定,苏H×××××宝来轿车价值人民币298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两名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蒯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蒯某、董某和他人共同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蒯某、董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上旬,被告人蒯某、董某与朱某共同商议,从洪泽县租一辆汽车到淮安市区抵押,再用抵押款租房子,通过办理假房产证从小额担保公司贷款出来三人共同使用。同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董某与洪泽某汽车租赁公司胡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用苏H×××××宝来轿车一辆,租期5天。7月14日上午,被告人蒯某、董某和朱某一起到淮安���区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因证照不符未能抵押成功。当天下午,被告人蒯某伪造车主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至江苏融信资产信用评级评估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后被告人蒯某将抵押款用于支付朱某垫付的租车费用、办假证费用、归还被告人董某个人债务以及三人共同开支后分别占有剩余抵押款。合同到期后,被告人董某关闭手机逃跑至外地。经鉴定,苏H×××××宝来轿车价值人民币298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蒯某、董某的亲属分别退出人民币12500元,公安机关将苏H×××××轿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蒯某、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耿某、王某的证言、借用车辆合同及汽车租赁合同、耿某的驾驶证和被告人董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蒯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王某提供的借条、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被告人蒯某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苏H×××××轿车车辆信息及机动车销售发票、洪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洪泽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洪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查获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蒯某、董某的照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蒯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蒯某、董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蒯某、董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蒯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董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旭人民陪审员 陈红艳人民陪审员 王砚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