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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胡荣仙、闫环群等与贾国梁、谢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仙,闫环群,贾国梁,谢晓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571号原告:胡荣仙,男,生于1963年5月20日,汉族,农民。原告:闫环群,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28日,农民,系胡荣仙爱人。被告:贾国梁,男,汉族。被告:谢晓明,男,生于1963年6月16日,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荣仙、闫环群与被告贾国梁、谢晓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建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荣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昭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通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