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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某、侯某某、王某乙、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某,侯某某,王某乙,吝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146号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县军民南路53号。法定代表人惠润虎,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阳信用社主任。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侯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杨某某之妻。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高塘镇。被告吝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某、侯某某、王某乙、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某某、侯某某、王某乙、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昊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