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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尼美村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尼美村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8号罪犯尼美村里,男,生于1987年1月29日,藏族,四川省红原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以(2012)红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尼美村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6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尼美村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同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尼美村里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尼美村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尼美村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