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行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王玉田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行终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玉田,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玉田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玉田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不超期,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玉田本次诉请撤销的指令函和审批件(表)是安阳市司法局在2005年3月10日作出的,王玉田于2016年1月5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五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上诉人王玉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