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于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54号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博山区县前街**号。法定代表人:夏艳华,局长。被执行人:于红。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红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无法提供当事人准确的送达地址,申请终结执行。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试用)》第八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栾贻山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