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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1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尹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233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耿二平,石家庄市平山诤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毅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