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1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尹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233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耿二平,石家庄市平山诤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毅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