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柴俊珍与陈鹏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俊珍,陈鹏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柴俊珍。被执行人:陈鹏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俊珍与被执行人陈鹏州[(2015)甬北商初字第005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368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汪志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缪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