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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段利平、刘旭科、刘韶生、陈桂芳与黄波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系受害人刘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系受害人刘某某之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系受害人之父。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系受害人之母。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郴州市人民东路(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制作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黄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的银行存款699724元(含案件受理8954元、执行费1024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699724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煜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