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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俊义与被执行人李俊志、李俊荣、李俊德、李俊秀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义,李俊志,李俊荣,李俊秀,李俊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608号申请执行人李俊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俊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俊荣,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俊秀,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俊德,男,汉族。关于李俊义申请执行李俊志、李俊荣、李俊秀、李俊德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继承人李世福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新兴村小区4-3-2-2号单元房一套,建筑面积52平方米,归申请执行人李俊义所有,但被��行人李俊志、李俊荣、李俊秀、李俊德未能协助申请执行人李俊义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李世福名下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新兴村小区4-3-2-2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275**号110011007Ⅱ-8-5-3202)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俊义(身份证号610112195904221015)名下,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