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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曙光与王晓东、项城市天鹅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曙光,王晓东,项城市天鹅宾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60号原告孙曙光。被告王晓东。被告项城市天鹅宾馆。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系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孙曙光诉被告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晓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项城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2日决定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曙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凡秀兰审 判 员  周焕翔人民陪审员  夏 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济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