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白亚荣与杭州水水电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亚荣,杭州水水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680号原告:白亚荣。被告:杭州水水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9号。法定代表人:沈高钟。原告白亚荣诉被告杭州水水电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亚荣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亚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白亚荣负担。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倩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