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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高丽霞与河南双马腾飞麻纺有限公司、河南厉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双马腾飞麻纺有限公司,河南厉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丽霞,程志峰,许昌县三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改玲,杜首业,陈巧玲,曹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双马腾飞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杜首业。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厉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程亚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丽霞,女,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原审被告程志峰,男,1978年6月29日生,汉族。原审被告许昌县三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法定代表人杜改玲。原审被告杜改玲。原审被告杜首业。原审被告陈巧玲,女,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原审被告曹德超,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上诉人河南双马腾飞麻纺有限公司、河南厉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丽霞、原审被告程志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河南双马腾飞麻纺有限公司、河南厉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根义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蒋晓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