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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与海盐海核紧固件有限公司、庞乐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海盐海核紧固件有限公司,庞乐明,董金芬,庞祖明,庞文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海核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庞乐明。被执行人董金芬。被执行人庞祖明。被执行人庞文佳。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与海盐海核紧固件有限公司、庞乐明、董金芬、庞祖明、庞文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海核紧固件有限公司、庞乐明、董金芬、庞祖明、庞文佳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56027.4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556027.42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223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