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春艳、陈亚军与被执行人周满意、祁东县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艳,陈亚军,周满意,祁东县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366-1号申请执行人陈春艳,女,1956年11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亚军,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满意(已死亡)。被执行人祁东县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祁丰大道永和路口599号。法定代表人周满意(已死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祁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满意、祁东县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春艳、陈亚军支付工程款1,416,722.2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000元。因被执行人周满意已死亡,本院曾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祁民保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周满意所有的用于借款抵押的坐落在祁东县洪桥镇开发区永昌大道东侧102室、202室、302室、401室、701室等五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祁房权证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祁国用(2010)第xxx号、建筑面积516.84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满意所有的用于借款抵押的坐落在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永昌大道东侧102室、202室、302室、401室等四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祁房权证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祁国用(2010)第xxx号、建筑面积516.84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