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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付桂华与重庆金旺建材有限公司矸砖分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602号原告付桂华,女,汉族,1962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高利娟,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金旺建材有限公司矸砖分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镇清溪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100909XK。法定代表人田祥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桂华与被告重庆金旺建材有限公司矸砖分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付桂华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桂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桂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