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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方子珲与曾利华、赵九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子珲,曾利华,赵九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民初字第02366号原告方子珲,男,1973年11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廖细平,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利华,男,1971年1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徐高田,江西黄洲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九连,女,1970年10月17日生。原告方子珲(下称原告)与被告曾利华、赵九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廖细平、被告曾利华委托代理人徐高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九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借款给被告曾利华27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经营,约定一个月后归还。一个月后,原告多次催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归还。被告赵九连系夫妻,应当与被告曾利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70万元,支付利息计人民币96867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曾利华辩称,被告曾利华从没有向原告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其与被告赵九连系夫妻关系。被告赵九连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条及转账凭证一份。证明:被告曾利华向原告借款270万元的事实。二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赵九连未到庭,本院视为被告赵九连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述证据,结合庭审质证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曾利华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与被告曾利华并不认识,被告曾利华出具该份借条系帮原告及第三人的忙,该借条也是在昌北机场出具的。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客观、合法,与本案处理存在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和庭审笔录,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3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270万元至被告曾利华。同日,被告曾利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到原告270万元。被告曾利华在借款后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诉请。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诉争款项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虽然被告曾利华辩称该借条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曾利华仅仅是出于帮忙的原因才出具了该份借条,但被告曾利华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于被告曾利华这一主张,本院不予认可。被告曾利华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该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因借条未写明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曾利华返还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曾利华归还借款本金27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该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曾利华支付利息9686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赵九连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赵九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利华、赵九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方子珲借款本金2700000元;二、驳回原告方子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176元(已由原告方子珲预交),由原告方子珲承担1184元,被告曾利华、赵九连共同承担329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雅萍人民陪审员  龚建美人民陪审员  梁 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游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