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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席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席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769号原告:高某。被告:席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席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传生审 判 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吴学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