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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宁远县宏达装饰有限公司与李���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远县宏达装饰有限公司,李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81执95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宏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法定代表人:郑小福。被执行人:李雄飞,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乐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乐法乐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雄飞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雄飞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支付工程款134849元给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宏达装��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37.23元、执行费1966.79元。但被执行人李雄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雄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9753.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林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