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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9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有进与莫满月、莫千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有进,莫满月,莫千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9执4号申请执行人唐有进,男,1967年6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资源县。被执行人莫满月,男,47岁,汉族,住资源县。被执行人莫千美,男,49岁,汉族,住资源县。申请执行人唐有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资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莫满月、莫千美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莫满月、莫千美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唐有进与连带责任人莫千美协商,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及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鑫涛审判员  蒋新华审判员  杨良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