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黄某、赵某等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林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刑初5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及现住地在福鼎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及现住地在福鼎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地及现住地在福鼎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赵某、林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振丰、代理检察员朱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赵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初,被告人黄某在其位于本市店下镇店下村福安塘1号住处,以当期香港“六合彩”的开奖情况作为中奖标准,通过电话收注的方式接受薛某、谢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其间,被告人黄某雇请被告人赵某、林某帮助接听投注电话、记录投注信息。截至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黄某共收受“六合彩”投注款人民币109250元;其中被告人赵某、林某帮助被告人黄某收受“六合彩”投注款人民币79505元。同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赵某、林某,并查扣作案工具OPPO手机二部、计算器一台。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向福鼎市公安局退缴“六合彩”投注款人民币30000元,向本院退缴“六合彩”投注款人民币7925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福鼎市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黄某、赵某、林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赵某、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薛某、谢某、叶某、邓某、苏某、倪某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六合彩”码单,通话清单,现场照片,破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黄某、赵某、林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款共计人民币10925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林某明知被告人黄某非法经营“六合彩”,仍帮助收受“六合彩”投注款共计人民币79505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赵某、林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林某从轻处罚,并依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区别量刑。结合被告人黄某、赵某、林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本院认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四、侦查机关及本院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某退缴的“六合彩”投注款人民币30000元、79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二部、计算器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缪怀亮审 判 员 林进务代理审判员 许 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裕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