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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董连祥与乌日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连祥,乌日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292号申请人董连祥,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乌日根,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3107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乌日根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乌日根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卡通(账号为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鹤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