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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1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荣梅与孟春梅、褚俞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荣梅,孟春梅,褚俞珺,褚义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268号之一原告王荣梅。被告孟春梅。被告褚俞珺。被告褚义玄。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5830号原告王荣梅与被告孟春梅、褚俞珺、褚义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2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孟春梅、褚俞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苗庄社区商住楼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孟春梅、褚俞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苗庄社区商住楼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