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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卢桂珍诉被告聂克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桂珍,聂克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1民初933号原告卢桂珍,女,1970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被告聂克勤,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原告卢桂珍诉被告聂克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聂克勤所有的乌兰浩特市爱国街圣地亚哥园林景观住宅小区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聂克勤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爱国街圣地亚哥园林景观住宅小区的房屋予以查封、不得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学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