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献森与曹晓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献森,曹晓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杨献森,男,汉族,1983年2月8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曹晓甜,女,汉族,1978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杨献森与被执行人曹晓甜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晓甜无银行存款、房产,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504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浩审判员 伊长城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时振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