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安林与李存香、郑本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林,李存香,郑本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2441号原告李安林,男,193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被告李存香,女,汉族,50岁,住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被告郑本豹,女,汉族,50岁,住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本院在审理李安林与李存香、郑本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林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安林负担。审判员 尹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