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5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544-1号申请执行人庄某某。被执行人苏某某。申请执行人庄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46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苏某某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苏某某在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XXX账户内的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二、冻结被执行人苏某某在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XXX(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贾建荣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