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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俊启与邱县梁二庄镇前小河套村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俊启,邱县梁二庄镇前小河套村民委员会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民终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启,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县梁二庄镇前小河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邱县梁二庄镇前小河套村。负责人:李少海,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俊启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5)邱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3月3日原告王俊启与前小河套村第一生产队签订合同书,约定第一生产队将河堤一段,北至后街,南至三队,由原告承包,承包期限为20年,自1988年3月3日至2008年3月3日,约定当时承包费为每年250元。承包期限内,原告在河堤上种植了林木。该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订立续包合同,该承包地一直由原告经营。2010年5月12日被告前小河套村委会为原告出具书面证明一份,许诺原告所承包的河堤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户承包,为其续签合同。2012年前小河套村因搞公益建设筹集资金,经报梁二庄镇党委、政府同意后,将包括涉案河堤在内的原由村各小队管理的老沙河河堤承包地收归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2012年3月26日被告与前小河套村村民孙建林签订了该河堤地的承包合同。截止目前,原告仍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河堤承包地。原告以被告违反续签合同许诺为由,要求确认被告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10000元损失,诉至本院。原审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因该过失而承担的责任。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缔约过程中被告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及造成的损失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主张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处理。故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俊启的诉讼请求。判后,原告王俊启不服,以邱县梁二庄镇前小河套村民委员会侵犯其优先承租权,存在缔约过失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被告邱县梁二庄镇前小河套村民委员会服判。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双方在本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俊启与前小河套村第一生产队签订合同书到期后,双方未订立续包合同,2012年前小河套村因搞公益建设筹集资金,经报梁二庄镇党委、政府同意后,将包括涉案河堤在内的原由村各小队管理的老沙河河堤承包地收归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被上诉人与前小河套村村民孙建林签订了该河堤地的承包合同。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俊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潘新莉审判员  宦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