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孟某、刘某等与陶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刘某,陶某1,陶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37-1号原告孟某,女,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刘某,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某,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1,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陶某2,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玉省,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刘某与被告陶某1、陶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