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辖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市支行与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周德群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市支行,周德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辖终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百乐社区。法定代表人周德群,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桔园路***号。负责人汤志宏,该支行行长。一审被告周德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市支行诉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周德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审认为,根据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行为之诉,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属××行政辖区,且诉讼标的额达6000多万元,属于该院管辖范围。因此,湖南德群园林绿化公司和周德群的异议不成立,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周德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住所××都在沅江市,且本案为行为之诉,应当由沅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沅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应当符合级别管辖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市支行起诉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2013年7月12日签订的《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合计6123100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湖南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一审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沅江市,本案应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合法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震代理审判员 吴兆堂代理审判员 方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