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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潘建昌与姚碧云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昌,姚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潘建昌,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东张镇西堡里村*组。被执行人:姚碧云,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东张镇街西村。本院在执行潘建昌申请执行姚碧云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姚碧云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晋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晓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 吕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