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潘建昌与姚碧云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昌,姚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潘建昌,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东张镇西堡里村*组。被执行人:姚碧云,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东张镇街西村。本院在执行潘建昌申请执行姚碧云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姚碧云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晋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晓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 吕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