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崔某某非法经营罪2016刑初26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崔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26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户籍地址湖南省衡南县,现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2月19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崔某,户籍地址湖南省衡南县,现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2月19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崔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9日6时许,被告人江某根据同案人的安排,驾驶其自有的车牌为粤A×××××的小轿车运送彩报等出版物到本市海珠区新滘中路X号档口,交给被告人崔某分发,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出版物共计57种9621份。经鉴定,其中54种共计9062份出版物属无出版单位名称、伪造(假冒)报纸名称,且含有宣扬赌博内容的非法出版物。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江某、崔某是夫妻关系,被告人江某因患有尿毒症暂不宜收押。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呈请破案报告书、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衡南县公安局相市派出所出具的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案发现场照片及缴获的涉案物品照片,被告人江某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加禾公司出具的涉案车辆交接表,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穗出版物鉴字[2015]183号出版物鉴定意见书、2015年8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便衣支队七大队仓库收缴彩报物证鉴定记录表,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公(司)鉴(痕迹)字[2015]249号痕迹检验报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被告人江某的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暂不收押通知书,被告人江某、崔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江某、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崔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擅自发行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崔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江某、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江某、崔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江某、崔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崔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邹世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磊程周晓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