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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何财旺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150号罪犯何财旺,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黔织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财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8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3年11月6日罪犯何财旺获减刑二次,减刑二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何财旺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何财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财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5—2014.4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5—2015.4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财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财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