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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谢梅花与秦训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梅花,秦训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599号原告:谢梅花,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应忠平,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训华,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梅花诉被告秦训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梅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秦训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梅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梅花撤回对被告秦训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由原告谢梅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维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