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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行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永江诉大庆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江,大庆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6行终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江,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学(系上诉人之父),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民政局,所在地址大庆市开发区建设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冯建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环宇,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邴文超,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上诉人张永江因诉被上诉人大庆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1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永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永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永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晓军审判员  程雪飞审判员  袁力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刚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