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谭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659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胡志超,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科飞,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来自: